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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团导游未制止地接导游强制购物

1年前 | 金刚王 | 149次围观

张某一行两人在某旅行社报团参加了某出境游,在游览过程中,地接社导游服务态度恶劣,言论过激,不顾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行团带进购物店进行购物女性旅游者购物特点,为了强制旅游者参与购物,旅游者被带进购物店后,购物店即关闭了大门,旅游者最终被关在购物店里将近三个小时。随团导游对于地接导游的上述行为全程没有做任何制止。

点评:本案中,地接社导游应当严格履行旅游者与组团社(即直接与旅游者缔结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之间缔结的旅游合同,但实际上,一方面,地接社导游态度恶劣,言论过激,严重影响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没有达到旅游服务的标准,旅游者有权请求赔偿合理费用。另一方面,地接社导游强制旅游者到某购物店进行购物消费长达三个小时,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发生此种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同时,在地接社导游做出以上行为时,跟团导游没有进行任何制止,也就是说,跟团导游对地接社导游的行为表示认可与同意女性旅游者购物特点,那么组团社同样应当承担以上责任。

处理依据:

《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41条第2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第70条第1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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