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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县猥亵儿童案远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图)

2年前 | 金刚王 | 257次围观

离异男子猥亵儿童是否为犯罪

离异男子猥亵儿童是否为犯罪

近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猥亵儿童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小秋和小明成长在单亲家庭,由于俩家较近,她们又在一个班里上课,便成了一对无话不谈的好朋友。2014年2月27日,俩人还是像往常一样在小秋家里玩,小秋的父亲蒋某也在家。天黑了妇女诱奸男童犯法吗,小秋让小明直接睡在她家。

晚上俩人都睡熟后,蒋某将小明抱入怀中亲吻,并采取扣摸生殖器、抚摸身体等手段予以猥亵。小明害怕极了,大声尖叫,将小秋和小秋的弟弟都吵醒了。蒋某见自己的孩子都醒了,便溜出房去。4月30日,小明再次到小秋家里玩耍,蒋某告诉小明,如果小明当晚留宿,会对其再次猥亵。小明听后非常害怕,遂在蒋某家的柴房过夜。

之后,小明返回家中向亲属述说了被侵害的情况后,小明亲属于5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梁平公安局民警当日将被告人蒋某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而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承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妇女诱奸男童犯法吗,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仅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绝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课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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