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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妇女加入中国明明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刑

11个月前 | 金刚王 | 50次围观

案情简介

刘某等11名被告人家住威海市区,年龄在47岁至63岁之间,均无业。2011年到2013年间,刘某等11名被告人先后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以成立“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为幌子,以高额递增的返利为诱饵,诱骗他人交纳4010元“互助金”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至2014年7月,该组织已发展下线千余人,层级多达十余级;其中被告人刘某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发展下线成员385名,获利62.1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发展下线成员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最低获利也有3.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11名被告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一万元到二万元之间的罚金。

法律释明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应该追究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等11人组织、领导其他人员参加的中国明明商,要求每人交纳4010元入会费,成为“环民”,每个人发展“根芽”2人,根芽再发展根芽,组成层级,每月统计上报,按发展的人数及其在组织中的作用发放月金,以引诱更多人员参加的方式获利。该组织在威海的发展人数已远远超过1 000人,层级十几级,其特征完全符合传销组织的法律规定,应追究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11名被告人虽不是“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的发起人,但在威海“明明商”的发展中均担任不同职务,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刘某等11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传销组织组织者、领导者的规定,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刘某、曲某拒不认罪,应从严惩处;其他9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已主动全部退赃,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传销是一颗社会“大毒瘤”。往往是一人传销,亲朋受害,家人陪葬。非法传销人员深陷“一夜暴富”的神话里,疯狂鼓动成员发展下线赚取返利,甚至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拉入伙,破坏了千千万万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

多年来,相关部门采取宣传报道、打击传销组织等多种措施,想让百姓知道传销的危害及后果,但是每年仍有大量群众上当。本案中,刘某等人通过非法运作,组建“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的分支机构——“威海明明商”,不到一年时间,在威海建立起“山东省总商委”,刘某被指定为省级首领,打着“学习传统文化、促进共同致富”的幌子,以高额递增的返利为诱饵,骗取钱财,拉拢1 000余人入会,涉案金额800余万元,社会危害性极大。

尤其应当引起警觉的是,为了躲避打击,传销组织的发展方式越来越隐蔽。他们往往以“帮助找工作”、“做生意”等为幌子,将急需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下岗职工及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聚集起来,通过蛊惑人心的语言反复对受众进行“洗脑”。一旦被“洗脑”,就会有诸如“这是一个国家秘密支持的、能赚钱的大生意”等天花乱坠的想法,而且任凭外人如何劝说都不见效,反而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亲人、朋友、同学等拉进传销陷阱。2014年高区法院审理的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就是这种类型。2013年张某由“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派遣,来到威海发展下线,在高区丽景茗都、昌鸿小区、金猴绿色家园等多个居民区租住楼房,通过“洗脑”等方式拉人入伙从事传销活动。洗脑期一般为七天,在这七天中介绍人带着受害者去不同小区房间听课,多数都是一对一的讲课,目的就是让人相信这是国家秘密投资暗中支持的项目。

综合分析高区法院审理的上述两起传销案件两妇女加入中国明明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刑,深陷传销迷局的多为中老年妇女,在传销组织的蛊惑下,她们误入歧途,将亲情家庭全部抛在脑后,整天忙于“开会”、“学习”、拉人入伙,甚至背着丈夫、子女以他们的名义全家加入传销组织。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掉入传销陷阱呢?法官提醒:一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传销团伙骗人的伎俩说到底就是勾画出一个高工资、高提成、高待遇的美好蓝图。要避免上当,就是要在犹豫不决的时候反复提醒自己:“天上不会掉馅饼,太便宜的事、太容易赚的钱,都是不靠谱的!”二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能轻信他人,很多传销团伙都以朋友、同学、战友等名义拉人下水,遇到熟人突如其来的“挣大钱”宣传,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切不可有“好事送上门”的想法。不论他们编造出怎样理想的投资项目,都要认真考察,谨慎抉择,以免误入歧途。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两妇女加入中国明明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刑,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第七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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